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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年鉴(2022)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残疾人 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饲养扶助犬除外。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
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 场所。
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场所管理人可以设置明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的超 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禁止饲养的犬只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
除外。 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条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公安机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关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登记,应 (二)用两米以内的犬绳或者犬链牵领犬只;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怀抱犬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只、收紧犬绳,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二)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三)饲养品种、数量符合本条例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四)申请人在严格管理区有住所; 第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伤人犬只由公安机关收容。
第九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许可登记,应当登录公安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
机关养犬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公安 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或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机关予以许可登记,发放养犬许可登记证和犬牌,植入 办事处报告。
电子芯片或者录入生物识别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对收容的犬只,自接受之日起
许可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养犬人自行处置犬只或者送 十五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
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
养犬许可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 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弃养犬只;收容的犬
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养犬人领养。
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
申请补发。 登记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
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
许可登记。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
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每
第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只五百元的罚款。
(一)放任犬只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违反本条例规定,繁殖幼犬超出限养数量不在期限
(二)放任犬只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市容环境 内安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卫生;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占用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
(四)遗弃、虐待犬只; 元以下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不按规定佩戴
第十二条 除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 犬牌、使用犬绳或者犬链,或者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采
进入以下公共区域: 取防护措施的;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学生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禁止进入的区
宿舍区和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 域的;
训场所、医院(动物诊疗机构除外)等公共区域; (三)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不能提供免
(二)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 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
(三)举办重大活动的管控区域;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
(四)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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