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共同借款,离婚后如何处理?

2023-05-19 09:31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李张念 通讯员 范瑾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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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相识恋爱后,于2016年8月在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而发生争吵。2020年1月,陈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于是起诉离婚。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矛盾越来越深。2021年3月,陈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明,陈某与黄某在婚后未生育子女,在某银行共同借款约23万元。

法院判决: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陈某与黄某应当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

离婚绝不只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人身和财产纠纷。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