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巩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限塑”)工作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限塑”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即:先市城区,后县城和农村;先各大商场超市,后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零售场所;先各大旅游景区(点)、交通站点,后所有公共场所;先销售环节,后生产、回收利用环节。通过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确保全市“限塑”工作取得成效。
二、工作重点
(一)严控生产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在日常监督管理及企业年度检验中,以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建立健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抓好流通环节,强化引导督促。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经营者积极引导,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限塑”意识。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过量使用塑料购物袋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作用和不良影响,引导广大消费者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科学使用、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三、专项整治
自今年8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限塑”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8月15日至8月31日)
进一步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经营者的宣传工作,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倡导消费者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自觉减少使用或不使用塑料购物袋。
(二)自查清理(9月1日至9月15日)
组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经营者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销售的塑料购物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存在使用或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的问题等。自查不合格的要迅速整改。
(三)全面检查(9月16日至9月30日)
重点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和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生产、使用、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违规行为。
(四)集中整治(10月1日至10月31日)
针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措施,集中进行整治,确保取得突破。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限塑”工作的领导,成立常德市“限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限塑”工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限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对废弃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市教育局负责强化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专题开展“绿色校园”行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质监局负责“限塑”替代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对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袋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各新闻媒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限塑”工作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限塑”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严格督促检查。市“限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限塑”规定的苗头,对违反“限塑”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引导经营者承诺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将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纳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逐步建立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机制。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