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等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精神和省统计局有关工作要求,为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三、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
四、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具体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棚改办、市农垦办、市民政局、市林业局、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与发布工作。指导县市区统计部门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新建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棚改办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县市区棚改办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改造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农垦办负责全市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县市区农垦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县市区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县市区相关金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频率为季报,市直有关单位向市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时间为季后10日12时前;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12时前。
五、信息发布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成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棚改办、市农垦办、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和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按季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上级要求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各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审核、发布工作参照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历史数据的衔接,协助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对象(建设项目)名单一览表及相关情况,认真做好当期(季度)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等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
(三)加强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的培训,逐步提高基层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