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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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1-010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常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申请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的家庭收入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材料受理、调查、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金融、证券、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数再除以12个月计算。其中,工薪收入指劳动者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生产经营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但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和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六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因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与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为基准。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县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类奖励金、扶助金、救助金和补助费等;  

  (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十一)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或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   

  (二)人均拥有住房面积40平方米以上或拥有经营性门面的;

  (三)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城乡低收入家庭月收入认定标准10倍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城市家庭未就业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二)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三)有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四)家庭成员生活、消费水平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第十二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社会救助进行。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书面申请。申请对象人户分离的,通过常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户主委托书;(二)申请社会救助的凭证;(三)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四)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六)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七)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八)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常住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九)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十)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人申请的,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十一)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十二)申请人授权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授权书;(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发给《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常德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和《常德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 居(村)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出具《常德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其家庭财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申请人授权,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九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可不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条《常德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由市民政局监制,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审核。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收回或注销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将变动情况通报给相关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情况及其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回或注销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相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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