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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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常德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以及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支持地税机关实施税收征管。地税机关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工作。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费)款。
  第五条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禁止不经评估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经评估符合客观实际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经评估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以此核定计税价格和应纳税(费)额。
  第七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费)额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地税机关经规定程序核查后作出核定结论,按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费)额征收。纳税人对地税机关重新核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在按地税机关重新核定的金额缴纳税(费)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存量房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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