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等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出让原则
(一)坚持有计划出让原则。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和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发展的需要,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并将年度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分解细化,合理安排出让土地供应时序,分期、分批次集中推出。出让土地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土地出让;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土地供应计划。
(二)坚持公开出让原则。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产信息发布,建立土地出让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土地出让供应计划和批次土地出让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发布出让地块信息;加强出让地块的前期包装、策划和宣传推介,做好开发企业了解咨询出让地块信息、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受理用地预申请的联络接待工作;适时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共同举办土地出让推介会,宣传介绍出让地块所在区位的城市总体规划、投资环境、后发优势和宗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做到土地出让信息公开、透明。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土地出让前,应完成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及拆迁补偿等工作,并修建临时围墙,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出让地块不实施土方回填、场地平整工程。如有地下管网设施等的,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开发建设中自行与地下管网设施等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二、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一)拟订宗地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政策、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行情,会同市监察、发改、建设、财政、环保、房管等部门共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配建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二)组织宗地出让交易。市国土资源局将经批准后的宗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组织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要加大土地网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中介机构参与的力度,进一步激活土地市场的活力。所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包装、宣传、策划的应达到50%以上。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所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不得低于底价出让,竞标法人单位不得联合竞标。
(三)交付出让土地。出让人应在受让人全额缴清土地价款、税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交付出让土地。受让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出让土地接受工作的,不得在出让地块上进行广告宣传和土地前期开发。
三、加强出让土地供后监管
(一)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使用土地。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容积率,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容积率指标一律不得调整;未开工项目,因城市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容积率,且调增幅度控制在20%(含)以内的,必须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因客观需要容积率调增幅度超过20%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确定容积率等指标后再次组织土地招拍挂。对受让人擅自超容积率建设部分,不得对外销售,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作罚款补办证处理,应予及时拆除;不能拆除的,应给予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
(二)加强土地开发动态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已出让供地建设项目的跟踪监测监管,及时掌握土地开发利用信息,严格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三)加大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动工开发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严格土地出让责任追究
(一)加强竞买人诚信管理。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所获信用信息有效期内等级为C级企业、D级企业的开发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开发过程中有超出让范围及超面积用地等不诚信行为和违法用地记录的开发企业,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施失信惩戒。
(二)加强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管理。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必须在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6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1‰收取违约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三)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在土地出让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