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实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  招商引资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政府招商引资活动计划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审定,同时抄送省商务厅。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和国家级、省级园区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招商引资规划,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并于每年的12月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应根据在同一段时间内在同一地区不得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招商引资活动的原则,对各地计划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凡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性招商引资活动未经单独报批不得举办。
  第四条  报送招商引资活动年度计划应附有以下资料:
  (一)招商引资规划;
  (二)年度计划说明报告;
  (三)同级财政部门经费审核意见及资金预算落实情况。
  第五条  加大项目开发力度,增强项目的预见性和吸引力。各级商务(招商)部门应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做好项目开发,并于当年4月底前对外发布;要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和本地主导产业布局,大力挖掘一批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和推进机制,强化项目支撑作用;由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认真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发布工作;项目包装应有详实准确的经济技术数据,增强预见性、透明度和吸引力,能为潜在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第六条  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规模和成本,严格控制大规模、综合性活动,取消没有明确目标和实际效果的招商引资活动。境外招商严格按外事管理规定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无实质任务需求不得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
  第七条  加强客商资源管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的针对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搜集、整理、积累客商信息,强化客商资源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通畅的客商联络和沟通机制。根据本地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在招商引资重点领域区分目标客商和潜在客商,对目标客商开展针对性的对接洽谈,对重要潜在客商实行高位对接、高层推动,努力变潜在客商为现实客商。
  第八条  改进招商引资方式,精简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高端招商引资活动平台,挖掘客商资源,以产业为主线开展考察、对接、洽谈等活动。倡导点对点、小分队等专业化、市场化招商,举办规模小、时效强、精准化的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开发区、商协会和相关企业开展自主性招商引资活动。
  第九条  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及活动拟签约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项目会审前应征询项目所在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书面意见。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开发要件的项目不得对外发布,更不得签约。
  第十条  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活动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招商引资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活动经费预算实施招商引资活动,不得突破经费预算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招商引资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重要客商接待和重大项目考察活动实行单独请示报告制度,由招商项目单位提出专项报告及经费请示,报同级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当地财政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活动应坚持厉行节约、勤俭招商,坚持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准搞大规模宴请、不准发放贵重纪念品、不准搞专场文艺演出、不准重复签约、不准搞成果发布会、不准借机公款旅游、不准工作人员入住高档酒店,力戒形式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十二条  区县市政府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报送活动总结报告(附签约项目清单),同时抄送市商务局。招商引资活动成果必须实事求是进行统计,不得虚报。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市商务(招商)局要将各区县市年度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情况报市商务局,具体内容包括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实效,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后续跟踪管理,强化项目推进机制,切实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要密切跟踪招商项目的落地建设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效评估。招商引资活动期间的签约项目,原则上签约后一年内履约率要达到70%以上,两年内要全部履约。对意向项目,也要加强跟踪对接,力促项目签约、落地。签约项目履约情况纳入年终招商引资及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商务(招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履约率的考核,对擅自举办活动或项目不实、夸大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以及借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