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县(市)和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办理申报手续。市城区(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申报,由市城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流程
(一)县(市)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市城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或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请示。申报资料由市交通运输局代收。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的应提前3个月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将申请事项交办市交通运输局。
(三)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审核评审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予以批复,审批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资料
1.申报主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的请示。
2.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本轮批准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主体制定的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评分标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数量、拟使用车型;出租汽车起步价和公里价;经营期限;出租汽车企业进入市场准入资格;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费收入、拟使用情况(按湘政发〔2011〕47号文件全部用于城市客运等方面)等内容。
4.对上一轮出租汽车车辆回收、原公司资产处置、司机的安置办法。
5.申报主体关于做好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工作的承诺书。
6.申报主体制定的城市客运行业维稳预案。
7.关于城市客运行业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当地物价部门对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出让价格和本轮出租汽车企业承包费(租赁费)核定的文件。
9.当地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制定、拟使用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承包(租赁)规范合同。
10.当地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租汽车运力空驶率调查分析报告。
11.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文本。
(二)申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料
1.申报主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请示。
2.申报主体制定的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评分标准;出租汽车新增数量及使用车型;出租汽车起步价和公里价;经营期限;出租汽车企业进入市场准入资格,实行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费收入、拟使用情况等内容。
3.申报主体关于做好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工作的承诺书。
4.申报主体制定的城市客运行业维稳预案。
5.关于城市客运行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含召开相关部门、乘客、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等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报告)。
6.申报主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城市交通专家对客运市场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可行性的论证报告。
7.当地物价部门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价格和出租汽车企业新增出租汽车车辆承包费(租赁费)核定的文件。
8.当地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制定、拟使用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承包(租赁)规范合同。
9.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文本。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公共交通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数量、收入消费水平、出行需求情况、交通流量与结构等因素,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专业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凡违规投放出租汽车运力和续牌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出租汽车专用号牌、不得安装计价器、不得核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不得发放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对城市出租汽车采取的临时性补贴。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