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其投资效能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1、鼓励供水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行和经营。2、推进厂网分离,坚持管网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水厂、城镇供水管网、城镇供水加压泵站、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等方面改造新建和水源地保护、应急备用水源等项目建设。3、支持城镇供水企业拓展供水市场。鼓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范围覆盖周边供水设施落后的乡村,加速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4、适度提高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利润率。按照国家规定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6%-12%的标准,尽最大可能取略低于上限值。5、加速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和装表到户。
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凡在我市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在依照办学条件核定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并与公办学校同期自主招生。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并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二是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免学杂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视情况给予适当奖补。三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学历教育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捐资办学、出资办学的出资者将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不高于原值过户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下,且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用于教育、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依法保障民办教师公平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放,也不得将购买社会保险费的工作交由教职工自己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对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逐步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身份教师流动保留身份,双向流动工龄均连续计算。3、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国家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企业因改制或更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的,免收相关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鼓励银行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民办学校可利用接受捐赠资金和未分配办学结余资金依法设立基金,并通过合法的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
三、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统筹,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提供发展空间;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规划和准入前提下优先考虑民间资本;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量的限制。2、明确重点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影像和健康体检咨询等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托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4、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财政、土地等政策支持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5、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6、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四、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领域。2、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域,对其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所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运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和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升级改造。4、建立完善污水收、付费双轨价费机制,即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政府按合同给污水处理厂处理费用的价费机制。
五、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河道治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库容10万方以下蓄水工程、机电排灌、城乡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工程建设。2、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专利技术转让和大型设备设施租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捐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应当依法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3、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支持;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4、民间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5、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1、明确准入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客货运输站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2、公平竞争。全市经营性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实力、建设管理能力、诚信度等条件优先选取投资建设主体,对国资、民资及混合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3、落实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鼓励以旅游开发收益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七、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1、明确民间投资工业地产范围为工业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工业标准化厂房、物流仓库等。2、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建设实行业主制,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民资为主”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采取BT、BOT、TOT、PPP等方式参与工业地产投资,通过建设、持有、运营工业标准化厂房和配套附属设施,采取租赁、转让、出售、入股等方式实现收益。3、鼓励和提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集中生产,对入驻企业适当给予租金补贴。4、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2号)文件和相关细则,对各区县市园区所建满足认定条件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补贴。5、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产权登记和首次交易出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予以优惠。6、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公共区域内电网、管网、绿化、亮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标准化厂房的内部配套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八、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设施建设。1、开放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服饰用品、营养保健、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2、加大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按建设标准和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受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不低于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信、有线电视收视执行我市最优惠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3、推动医养融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九、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1、推进民营银行试点。积极争取民营银行试点资格,重点支持我市大型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自担风险、业务特色明显的民营银行。对有意愿申办的企业,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进行前期辅导,对其前期申办费用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民营银行与其他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及优惠政策。2、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农信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营业网点。3、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投资自担风险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4、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以本市民营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或其他优秀民营企业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民间资本到贫困区县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适度放开经营地域范围,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全覆盖,允许市城区范围(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小额贷款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抵押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入资金总额控制在公司资金净额的50%以内;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其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计算信贷投放奖励。5、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到未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县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准入、银行授信、放大倍数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适当放宽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准入条件,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和授信额度,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6、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发起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保险中介等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公司设立粮棉油等农业特色期货交割库。7、完善金融业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平台,加快信用网络建设。依托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小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步伐,加大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信息采集,并依法合规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8、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有关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得变相提高门槛和设置各种隐形障碍。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并将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范围。
十、切实强化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的各项保障。1、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平等地位。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一些政府鼓励的高风险行业,民间投资介入有顾虑的,可以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担保,担保费用优惠40%,降低民间投资风险。2、落实民间投资用地优惠政策。将公共领域投资项目纳入用地计划,在城市土地利用总规中适当预留医疗卫生、养老、文化教育和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用地。积极探索民间投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流程。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资土地储备和开发项目。3、建立民间投资合理回报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目录制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律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对公共领域特许经营项目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凡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在价格管理权限内放开审批实行市场化,企业可按中标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执行;未实行招投标的,物价部门依法实行定价成本监审,考虑合理回报,科学制定其产品和服务价格。对公共领域其他经营项目,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有、民营同等待遇的原则,依法简化程序、透明高效审批。4、推进民间投资试点示范。建立全市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投资项目库,定期收集、科学评估、动态调整。适时召开项目推介会、银企恳谈会,向民间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对入库项目,从财税、用地、金融方面重点支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产生良好示范效应。5、优化投资环境。将民间投资发展增长目标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民间投资监测预警。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体系,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能。6、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经信、财政、物价、民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人社、金融办、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