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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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7月22日印发的《常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常政办函〔2009〕62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常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常德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台、市卫计委、市旅游外侨局、市安监局、常德军分区司令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武警支队、国网常德供电公司、市政府新闻办以及驻常各通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决定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气象及衍生灾害发展趋势会商;收集、调查和评估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各级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指导灾害发生前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气象防灾预警技术研究和减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工程技术研究。  

  市经信委: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灾区所需本市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紧急调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因气象灾害引起的农作物受损情况调查,生产自救技术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指导、组织灾区公安机关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实行强制避灾疏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负责灾情收集、统计、上报和对社会公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信息收集和上报,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和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的监控。  

  市住建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牵头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抢护。加强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防灾准备,组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社会力量,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居民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市林业局:及时收集并通报森林火灾及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发生、发展动态信息,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联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的预警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广电台: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遇有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及防控,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旅游外侨局: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市安监局: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灾工作,协调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常德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官兵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国网常德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驻常各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保障。   

   2.3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组建专家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根据职责加强相关灾害的信息监测,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情况,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凡符合国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的,具体报送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3.1.3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程序  

  (l)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在1小时内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单位)。  

  (2)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3)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可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并通过电话确认。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在主汛期应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部署,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以电视、DAB、电子显示屏等为主要内容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2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四级,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2014年《湖南省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送传播管理规定》确定的级别执行。  

  4.1.1  Ⅳ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雷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4.1.2  Ⅲ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雨大风、雷电、大雾、霾、道路结冰、重污染天气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的。  

  4.1.3  Ⅱ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重污染天气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的。  

  4.1.4  I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重污染天气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的。  

  4.2  应急预案启动  

  4.2.1  Ⅳ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  

  4.2.2  Ⅲ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主管机构向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市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4.2.3  Ⅱ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主管机构向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同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启动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建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2.4  I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级气象灾害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启动I级气象灾害建议,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启动I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建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  

  区县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Ⅳ级启动命令后,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区县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会商,并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灾害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4)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区县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2  Ⅲ级  

  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响应启动命令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5)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市州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8)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3  Ⅱ级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启动命令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会商,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及时向区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3)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市州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8)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4  I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I级启动命令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部署下,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5)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市州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8)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收集等信息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4.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全部情况。

  4.4.3  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市外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将气象灾害信息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通报。

  4.4.4  当气象灾害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市旅游外侨局、市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4.5  信息发布

  4.5.1  各级气象台站应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5.2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6  应急结束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结束,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通报下级气象主管机构。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  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区县市以上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相关部门(单位)。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1.2  各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保障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6.1.3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至少应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6.1.4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宣传,切实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等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7.1.2  市应急指挥部应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7.1.3  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