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保护城乡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12月底,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建设,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

  1.设立保护标志。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保护区的长久性界碑、交通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置。 

  2.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2015年12月底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应建设栏网、护栏等隔离防护设施,防止人畜进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

  1.整治工业污染。依法关闭或搬迁一级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依法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实施治污截污引流工程,工矿企业废水治理达标后通过专管引流工程引至保护区下游排放,对有废水排放且达不到截污引流条件的工矿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整治生活污染。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居民实施搬迁,合理规划二级保护区及集雨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布局、规模和工艺,对常住人口在200人以上、人口密度高的集聚区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先进工艺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并通过人工湿地、村庄绿化、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实现尾水处理,确保处理后的水质稳定达标并不对饮用水水源产生污染影响。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整治养殖污染。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落实禁养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全面取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全面禁止投肥养殖,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用拦网、网箱。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整治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户走生态农业道路,改种农药、化肥施用量少的作物,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用量和种类,推进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新型高效肥料的使用,切实降低农药化肥对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实施生态修复。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建设,严格禁止各类毁林行为,强化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关闭生态破坏严重的各类矿山,并实施矿山关闭后的生态修复,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建设拦泥坝、沉砂池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带来的泥沙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农田逐步实施退田还林。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湿地,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并因地制宜开展湿地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净化工程,建设前置库或湿地处理系统,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营造水生植物带进行综合治理,降低入水库氮磷总量;科学确定水域天然养殖和捕捞规模,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修复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对于水质恶化、不能通过水体自净恢复水质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换水、清淤工程,促进水质恢复。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严控旅游开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旅游、航运、项目建设等开发行为,严格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旅游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旅游设施和客货码头依法拆除或关闭。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外侨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管理

  1.完善日常监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赋予水库管理机构或自来水厂水源保护管理职能和职责,供水3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配备专人负责水源保护工作,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有兼职人员负责水源保护工作。开展定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排查,严格禁止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水上游览、倾倒垃圾、船舶停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严格禁止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准保护区内设置水上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项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监测能力建设。强化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机构建设,提升监测能力,2015年12月底前各区县市环保局要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常规监测的频率,县级以上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县级以下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对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周围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桥梁、道路,修建加强型安全防护栏,设置收集沟和蓄水池等。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或者一级保护区实施安全防护网建设,实施全封闭管理。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督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分项工作进行督导、调度、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二)合理安排,层层推进。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5年10月底前将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报送至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联系电话、传真:7220393,工作邮箱:cdwgk2010@163.com)。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监测能力建设,完成供水3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整治工程方案的编制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供水3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整治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供水3万人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整治工作。

  (三)强化考核,严格监督。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履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建立公共财政和市场运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建设资金、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纳入自来水水价成本,适时开征水价中的水源保护费,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奖惩制度,将水质监测和考核结果与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扶持资金安排相挂钩。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