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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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常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湖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常德桃花源机场分公司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外侨局、市政府新闻办、常德海关、常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常德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常德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常德桃花源机场分公司,由常德桃花源机场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解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常德桃花源机场分公司负责组织运输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运输机场区域外发生的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通报有关飞行动态;发布有关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保存和提供有关航行信息;协助民航湖南监管局开展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市经信委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负责办理有关人员出入境手续。
  市民政局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判定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的运力调度,为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提供服务。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情的传播。
  市商务局、市旅游外侨局、常德海关、常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各自职责办理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查验、通关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事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常德军分区司令部组织协调驻常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
  武警常德市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控制工作。
  市消防支队参与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抢救被困人员。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落实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岗位职责。飞行部门严格飞行标准和操作程序;机务部门做好飞机过站、航前航后检查及维修工作,确保飞机适航;航油部门确保油品质量;安检部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对旅客和货物进行上机前的安全检查;安监部门及时收集、排查隐患源,制定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其他保障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机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民航企事业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概况(包括航空器的运营人、生产厂家、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等),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如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死亡人员3人以下;(2)重伤人员10人以下;(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人以下;(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5)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1.2  较大(Ⅲ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2)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5)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1.3  重大(Ⅱ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2)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5)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死亡人员30人以上;(2)重伤人员100人以上;(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0人以上;(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5)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程序报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相关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民航各单位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积极协助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确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
  (2)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转移到安全区,由医疗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急救。
  (3)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4)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状态,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5)机场区域内发生事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规定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到控制,伤亡人员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或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事故现场残损航空器及残留物的搬移和清除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和技术保障等应急队伍建设。
  6.2  装备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相关部门应配备应急救援必需的抢险装备,建立健全装备档案制度和装备维护、保养及调用制度。
  6.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给予相应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联络畅通、迅速、高效。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防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安全教育,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常德桃花源机场分公司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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