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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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购买主体
  (一)按照常德市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棚改办)作为江北城区(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授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委托当地棚改工作主要责任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其他区县市由区县市政府授权当地棚改工作主要责任部门作为购买主体。购买主体获当地政府授权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二)确定购买主体的主要工作责任:
  1.会同有关部门选取购买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制定实施方案;
  2.依规选择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合同;
  3.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履行购买合同;
  4.协调财政或相关部门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二、确定承接主体
  (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二)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承接主体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拟改造棚改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具有银信部门开具的与拟改造的棚改项目分期建设规模相符合的资信证明,并将征拆所需概算资金的20%打入项目所在地棚改办指定的专用账户;
  3.信誉良好,无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各项税款和报建规费等不良信誉,无严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证明文件由财政、国土、税务、房管部门出具。
  (三)承接主体的主要工作责任:
  1.与购买主体签订购买合同;
  2.切实履行购买合同,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三、明确购买内容
  (一)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二)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三)配合征拆机构提供棚改征拆服务;
  (四)实施项目范围内的棚改建设,包括“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也包括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市财政局应将上述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规范购买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棚改规划和棚改年度计划选取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制定方案。购买主体根据项目不同情况,逐一或按批次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备案。
  (三)公开信息。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信息。
  (四)选择承接。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和发改部门备案。
  (六)资金安排。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征拆补偿。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拆补偿有关工作,确保棚改项目征拆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报建审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按期实施。
  (三)加强督导履约。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用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对其遵规守法情况、履约情况及配合管理情况如实记录和评估,有关政府部门应予配合,对严重违法或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加强监督审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通知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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