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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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1—0100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产业基金立足于服务常德、服务产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扶持产业发展。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单独投资项目,主要以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整合各类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滚动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归集出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并视基金投放情况分期出资。

第四条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协商延期。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即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3年,具体应当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要主动参与推动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发展战略,积极投资常德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传统产业。

第二章产业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为组成单位)主要负责筹建产业基金,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重点、方案以及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等重要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定事项,牵头拟定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把关,对产业基金运行进行指导、监督等。

第八条产业基金实行委托管理。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委员会办公室从具有一定规模、较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基金管理业绩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报委员会审定,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拟制子基金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报委员会审定;

(二)根据委员会要求,建立、完善子基金评审专家库和常德市可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

(四)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委员会审定后,代表产业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理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六)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

(七)子基金新投资项目在投资决议后一周内,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定期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及时报送子基金重大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九)接受相关部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审计检查;

(十)办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受托管理机构未尽职履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产业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择优选择,并依法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托管报告,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产业基金出现资金挪用、与托管协议不符等异常情况时,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产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应收取的产业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产业基金实际出资子基金额度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后实际投资额的0.5%核定。对于运营管理效益好、带动社会出资比例高、导入产业项目多的出资部分,可适当提高管理费用核定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对应子基金的管理年费标准。

产业基金管理费用按年从产业基金中支付,当年支付上年,主要用于引进外部创投机构、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以及日常开支等。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依据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市内资金比例、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委员会办公室。

考核结果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责成子基金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二级市场股票(并购、重组上市公司除外)、期货、房地产、股票型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章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在常德市柳叶湖基金小镇注册,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5%;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时,原则上不得控股和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为体现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子基金对常德市的资金投放比例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的2倍,其中:采用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常德项目、导入产业项目的资金投放比例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同时,从子基金设立之日起,对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导入产业项目落地常德市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子基金投资常德市以外的企业在常德市设立子公司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子基金投资常德市产业项目吸引外地其他基金跟投形成的股权投资,可视同为子基金对常德市的资金投放予以合并计算;

(五)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中除产业基金和国家、省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外的全部资金(以下统称非政府性资金)达成募集意向后,由出资人提供出资承诺函、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同时,在子基金运作期间,产业基金须在上述非政府性资金完成出资后,方可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六条子基金设立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向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团队简介、项目储备情况等资料;

(二)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草拟《子基金设立方案(初稿)》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子基金初步设立方案进行专题审查、研究;

(三)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对相关方、相关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并与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出资各方就合作协议等进行协谈,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建议稿)》报委员会办公室;

(四)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送审稿)》,提请委员会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并从专家库中选聘有关专家(不得选聘子基金投资各方关联人员)参加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表决,但其发表意见可作为评审、审批子基金的参考依据;

(五)《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通过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的基本信息、出资比例等情况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将《子基金设立方案》呈报委员会审批;

(六)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员会审批意见与各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

第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其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有3个以上基金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具体出资比例及亏损弥补办法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年费标准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当子基金有利润分红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核定确认子基金投资于常德市区域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可将按出资额享受的子基金净收益的70%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合伙人;子基金投资于常德市区域外项目的,产业基金不进行收益让渡。

第二十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在子基金成功募集、设立并投出总额的70%以上时,方可受托管理其他与该子基金有竞争关系的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设立的子基金,其社会出资人应及时按投资方案或协议履行出资及其他义务。

首期出资原则上不得低于承诺出资额的20%,全部出资应在基金投资期内到位。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并购、重组上市公司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八)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从事禁止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要求子基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产业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

(二)其他情况。如子基金到期、在规定期限社会出资未到位或未开展投资业务等情况下产业基金可以退出。

第二十六条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缴入国库,可继续作为产业基金滚动使用。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产业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或将其拨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

(一)子基金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及首期出资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

第六章产业基金的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托管理机构投后管理的报告,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和未及时完成相关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协调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协调无效的或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产业基金应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投资基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市审计局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权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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