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8—000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专账核算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市发改委负责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协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招投标、项目代建等工作,统筹项目稽察、重大项目前期及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具体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变更事项,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进行评审,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国有企业自营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四)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各投融资公司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五)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申报争取相应领域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
(六)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划选址;
(二)用地预审;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五)依法招投标;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综合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资产移交。
各程序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对可以并联审批的环节推行采用“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和开发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库。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市发改委统筹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委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依次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完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须附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级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概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下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按变更管理程序批复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按原批复限额修改设计。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审查,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产生较大的投资变更。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市本级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审批。由上级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经批复的投资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确需调整概预算投资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管理;对于超过预备费的变更项目,按以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后,原概预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预算调整批复:
(一)增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
(二)增加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增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
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预算10%的,须先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招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预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决算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批复及相关调整批复执行。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常德日报》上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六条严格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手续不完备不得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所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条对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管理。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予以明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合同可以约定明确工程结算以财政或审计核定结论为依据,并依照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相关规定,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制度。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合同约定将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投资统计、项目建档及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要严控政府负债,不得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举债建设。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程序履行各类批复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规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四)立项评审、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及相关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有关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变更、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原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