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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慢性病开药问题
来信人 蔡** 来信日期 2021-03-28
信件索引号 202100450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一名饱受严重失眠症摧残的老人,多年来,我尝试过各种治疗手段,中医的·西医的,理疗的,还有各种偏方手段,总的说来基本上无效,长期来主要靠助眠药物帮助。我在和别人交流时发现像我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多的。这里向领导们反映一下,目前由于精神类药品管制严格,每次花十几二十几元挂个号,等上大半天排队就医,最后开了两三块的一周的安眠药,一周一周周而复始,花了太多的冤枉钱。特别是目前新冠流行,我们不断的跑医院,极大的增加了被感染的风险。3月25日,国家卫健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回答群众来信的相关通知,通知中说到,目前情况下要充分考虑慢性病患者开药的方便问题,所有的治疗慢性病的药物,包括麻醉剂,精神类药品每次可以开出不超过12周的用药,希望我市主管部门也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尽快落实国家的好政策,让我们去一次医院能多开几周药,让我们能多少省点养老金,更重要的是让我们能更安全一些,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回复日期 2021-04-02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00年1月1日起实行,2016年6月重新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管理条例》规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医疗机构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印鉴卡购买。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获得相应的处方资格,使用人购买向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以内的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23条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注备。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向您解释了相关政策规定,若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736-7891081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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