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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申请解决存款取不到的问题
来信人 邓** 来信日期 2015-01-22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106218
信件内容
你好,1985年我把家里的3100元钱存到石门县原河口乡花圆村信用站,定期3年。到期取款发现,该站已合并到城墙岩村信用站,且无我的存款帐目,我未取到存款。从此,我多次找经办人以及河口乡信用社,都相互推诿,没有结果。到撤区并乡后,我又十多次找三圣乡信用社和石门县信用联社,递交了多份申请报告,县联社易主任等领导表态处理,三圣乡信用社曾电话通知我,说请经侦立案处理,但就是没有兑现结果。同时,我通过我所在的单位,雁池乡中心学校以组织出面到县联社沟通,也没有结果。2014年8月,我到县政府接待中心,递交报告,申请政府督促处理,依然没有回复。所以我现在向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帮助,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我的存款取不到的问题。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2-02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申请解决存款取不到的问题 ”,已责成石门县政府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来信中所提到的存款现有存单一张,存款日期为1985年2月4日,到期日为1988年2月4日,公章为石门县河口信用合作社花园台信用站,存单编号为NO:129058号,金额3100元。1985年花园台信用站站会计为邓子定(已于2000年死亡),1988年的站会计为何修安。经与信用社联系核实,信用社无河口信用社花园台信用站1985年2月4日3100元定期3年的存款入账凭证,之后也无您相关的存款付息凭证。通过与当时河口信用社主任王焕明、会计为熊继平、外勤熊伟、出纳员李育霞等在职人员联系,均证实1988年您未到信用社支取3年期到期存款。在您前往信用社支取该存款时,信用联社提出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如若涉及到存款诈骗,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但您表示算了,以后再说。2014年8月18日,信用联社要求三圣信用社负责人接访,该社负责人覃仕伟赶到信访办时您已离开,事后多次联系,遗憾是您均不接电话。

    鉴于此问题的特殊情况,信用联社将在近期组织专人处理,通过进一步与您沟通联系,对兑付要求将予以满足,同时对该存款的真实性报石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清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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