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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要求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内容的申诉书
来信人 郑** 来信日期 2015-01-28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106262
信件内容
2014年7月30日,常德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及物价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常教发(2014)12号文件,该文件明确常德新新华书店为我市教辅材料独家发行。我们认为该文件严重违法。理由为:
一、该规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常德市现有新闻出版局核发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各类书店100多家,且有不少单位取得了二级发行资质。该文件确定由常德市新华书店一家代购教辅资料服务,人为造成垄断经营,排除了其他书店交易机会,限制了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该规定违反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该文件明确由常德市新华书店独家代理教辅材料订购,将常德市100多家书店排除在外,剥夺了其他书店合法经营教辅材料的权利,涉嫌歧视民营书店,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该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有发行资质的要求,且发行单位还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对教辅资料订购是否需要发行资质,没有规定。该文件指定由常德市新华书店独家代理教辅材料的订购,提高了教辅材料的代理订购门槛,排除了其他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经营许可执照的书店经营教辅资料的权利。该文件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独家经营单位,没有引入竞争方式,违反了法规的规定。
四、该文件违反了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制定的教基二(2012)1号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制定的湘教发(2014)2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旨在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及家长的经济负担,提高教辅材料的质量,遏制变相强制代购、指定代购,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程序公开,公正,避免滋生教辅材料订购中的腐败腐败行为。该文件违反法律规定,没有采取任何竞争方式和公正程序,就指定新华书店独家订购,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精神相悖。
鉴此,现要求撤销由常德市新华书店独家代理教辅材料发行的错误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从下一年度开始,建立常德市教辅材料征订程序公开公正的机制,以市场化手段遴选教辅材料征订单位,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2-03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要求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内容的申诉书 ”相关问题,已责成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明确常德市新华书店为常德市教辅材料代购发行单位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作出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中明确规定“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中明确规定“承担我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4】2号)中明确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选择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为学生进行教辅材料代购服务”。上述三个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承担各地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征订代购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经审核,我市目前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书商均无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只有市新华书店一家一直在从事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三家联合下发的常教发【2014】12号文件是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执行的,没有错误。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解决发行渠道单一的方式,目前来看有两种,一是由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变更发行单位资质要求;二是发行单位取得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目前只有市新华书店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今后若其他单位获得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后,可参与我市评议公告教辅材料的发行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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