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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是否享受同等权利
来信人 佚** 来信日期 2015-04-07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406636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家住柳叶湖街道办万寿村7组,因市政工程万寿路的建设,征收了我们集体组的土地,第一期土地补偿款200多万于2012年元月分配完毕,第二期土地补偿款100多万元正在制定分配方案。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制定第二期补偿款难以达成共识。
我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父亲母亲结婚40多年,长期生活居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有集体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2008年之前父的户口不在我们集体经济组织,因合作医疗等生活上的不方便,父亲2008年按照婚迁的方式将户口迁入了我们长期居住生活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迁入时村委会还向父亲收取了1000元应缴的以前年度提留款。2010年因市政工程万寿路建设,征收了我们集体组的土地。在第一次制定分配方案时,集体组以“我父亲和母亲结婚40多年了,为什么2008年才把户口迁过来”为由,要求我父亲向集体组缴纳3000元,以此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参与土地款补偿款分配,当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更不想把事情搞复杂,所以就向集体组交了3000元,父亲参与了第一期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享受了同等权利。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分配完成后,因前任组长侵占集体组织财产被查实,集体组改选了新的组长,在新任组长的组织下,集体组正在制定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有一条规定:2008年迁进集体组织的户口只能分9成,2009年迁进集体组织的户口的只能分8成,依次类推,婚姻关系迁进户口除外(我父亲的户口迁入不适用婚姻关系)。为此事,我特地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向新任组长讲述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我父亲只能享受9成的分配权力。
针对我父亲的情况,我现在想咨询:
1、我父亲有没有取得我们长期生活居住、承包经营了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2、如果我父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组织按照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我父亲应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3、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有没有效力?假如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或法院判决时没有价值,那为什么还要制定这些地方性法规?比如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武政发〔2010〕23号)。
4、如果我父亲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受到了侵犯,以极端手段还是法律的手段去维护?
5、如果以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能够确保权利实现?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4-23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是否享受同等权利”相关问题,已责成柳叶湖管理区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柳叶湖管理区与相关街道办、村组干部及有关村民调查核实情况,您全家在万寿路被征土地款的增补款分配中享受的是全额分配。

万寿72015年的分配方案指的是2014年泉水路项目的征收分配方案。据调查核实,此方案经本组代表会、群众大会讨论,兼顾个人在该组织生产生活时间长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等做同类比较,对各类人员适当调整分配比例。对本组户口迁入迁出的、结婚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入的,按照户口迁入时间年限制定分配数额,其中在2008年以前(含2008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9成。目前该方案尚未完成,只是一个初步分配方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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