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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投述汉寿县公安局罗立杰办案不作为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5-01-09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106127
信件内容
我叫王化银,在汉寿县宝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一台随车吊,该公司法人代表:刘佑林。2013年10月2日年审查证,一切证件都是假的,当时报了案,九个月里,打电话问他们说在调查中,我们来后要求见当事人和查看我们报案的记录,结果我们的报案记录都没有了,来了七八次。当事人刘佑林我们一次面都没见到。2014年10月30日,经罗立杰协调:原始证件、车辆交给当事人刘佑林,交车交证后过了一个月,他说不能立案,无法兑现承诺,要我们找市长,原始证件和车子拿不回了。难道是圈套吗?我们想是不是和当事人刘佑林毁了原始证件,现已过去了两个多月,罗立杰没有兑现承诺。人民警察、公安就是这样办案的吗?打个白条就没事了吗?急啊,老百姓做点事难,求助兑现承诺。一、催当事人办好一切正常手续。二、退货。王化银 135******79010736-3532701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1-21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投诉汉寿县公安局罗立杰办案不作为相关问题,已责成汉寿县政府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调查核实,事实经过如下:2011年9月22日,您于汉寿县太子庙宝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随车吊专用吊车,并签订了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后来车子不能年检。2014年10月27日,您到汉寿县公安局反映情况,控告法人代表刘佑林诈骗。在这之前,汉寿县公安局太子庙派出所曾协调过此事。10月28日,县公安局副局长罗立杰接待了您,并安排治安大队教导员领头调查。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到县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技术监督局及车辆上户手续办理单位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了解情况,并向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单位汇报案情,征求处理意见。汉寿县公安局经过调查确认:一.目前汉寿县太子庙宝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转让;二. 此事项不属于诈骗案件;三.公司虽有变造行驶证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此事项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此事项不予立案,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面交您本人;此外,2014年10月30日下午,您已与刘佑林达成协议,您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交给刘佑林,刘佑林负责为您办理车辆年检、上常德农机户,双方签署了协议,证件不存在遗失。

    希望以上解释对您能有所帮助。您若对公安机关协调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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