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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鼎城区交通局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材料汇报
来信人 周** 来信日期 2015-04-08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406654
信件内容
常德市政府:
2015年1月27日,民主阳城垸水利会在所辖权属土地上,承包者植树造林,当日上午植树800余棵,因交通局与民主阳城垸水利会领导打招呼,公路两侧由交通部门统一植风景树,请单位配合,承包者立即停止了植树,等待交通部门来协调处理此事。
2月13日交通局下属职员,在没有经过单位和承包者同意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植欧美杨树扯掉并处理给了个人。
2月14日,单位及承包者发现公路上所植林木不翼而飞,当时就与交通局联系,是不是他们所为,交通局王书记明确表态不是他们所为,并承诺如果交通局做的话,一定会跟民主阳城垸水利会领导协商处理,不会随意所为。同时,业主又及时与林业局森林公安联系,请他们出面彻查此事,当时森林公安局因公事繁忙,来不及处理,并表态年后,一定来查,请业主自已暂时暗查,业主经过多方打听,可能是交通局所为,为了证实此事的真实性。3月2日在公路的两侧重新植欧美树1330棵,目的是看谁扯了公路上的林木又不敢承认,3月5日,蒿子港交管站陈美,带领交通局执法人员,又将所植林木扯掉,公开说,上次扯树也是他们所为,后来单位及业主及时出面上去制止,并说明情况,这才停止了侵权行为。
3月6日,业主与森林公安,取得联系及时来到案发现场,取得真材实料,之后与交管站陈美联系,证明此事,陈美也当时承认是交通局要他们所为。3月9日,森林公安局与交通局领导取得联系,也承认是他们所为。
3月10日,森林公安局与交通局朱副局长见面,达成一致意见,与单位及业主取得联系,表态对业主造成的损失,给与合理的补偿。之后,一直没有回复,也没有与业主联系赔偿事宜,业主一个星期之后,又与森林公安局联系,问询处理结果,森林公安及时表态,一定督促交通局负责此事的领导与水利会领导及业主协商处理好此事。3月19日下午,交通局朱副局长、王副书记、陈美在森林公安局的督促下,来到了水利会,在水利会二楼小会议室,与水利会领导及业主,进行了会谈,朱副局长承认两次扯树的事实,表态一定协商处理好此事,对业主及单位造成的损失,上报给交通局,交通部门上报区政府,及时补偿给业主及单位。截止今天为止,一致没有音信,业主诚请市政府主管部门,彻查此事,督促交通局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及时给与补偿,给业主及单位履行他们的义务及承诺,对交通局1月27日及3月5日指使下属的乱作为,之后对业主及单位的承诺不履行不作为的行为,还单位及业主以公理。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4-13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关于鼎城区交通局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材料汇报”问题,已责成鼎城区政府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1月27日,民主阳城垸水利修防会在省道S313(当时正在建设中的未进行验收的全市重点工程周西干线公路)路肩上植树,区路政执法大队根据《公路法 》相关条款,当时告知修防会,他们在公路上植树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并要求其立即整改,修防会承诺停止植树,但于2月中旬,承包人不听劝告又开始在该公路上植树,其行为严重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严重危害公路建设安全和行车安全,违反了《公路法》,区路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其所植树木进行了处置。3月2日,修防会和承包人再次在该公路上植树,区路政执法大队再次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置。但承包人一直要求交通公路部门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县道不少于10米;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七)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区路政执法大队将再次告知植树承包人及修防会,区路政执法大队依法对省道S313所植树木进行处置,是依法执法的具体表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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