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基站的电磁辐射只要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对居民的健康没有影响。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这些规定均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制定的。我市通讯基站电磁辐射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我国的标准是40微瓦每平方厘米),市民大可放心。电磁辐射监测根据《关于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影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测报告纳入运营商移动通信工作验收内容,满足国家《电磁辐射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要求。对于输变电工程国家制定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比较严格,主要是《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输变电工程建设前,建设方制订建设规划,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建设,建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主要检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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