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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官依职权核定权益 工伤职工获偿高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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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06:32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李张念 通讯员 王佳于 姚梓玥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在该案中,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在劳动者王某仅主张3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依据法定标准主动为其“加价”争取权益,最终促成双方以3.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为某机械公司,因其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支持员工王某工伤保险待遇(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的裁决,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部分裁决。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该机械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因工受伤,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案件进入调解环节后,王某因伤后身体状况不佳且法律知识有限,在法庭上显得沉默而被动。调解伊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率先提出支付2.5万元了结纠纷的方案。面对此方案,王某迟疑片刻后,低声表示希望获得3万元赔偿。

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王某诉求低于法定标准,并未简单折中处理,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核算标准,向公司方明确指出:“王某应得的法定权益远不止于此,我们坚决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法官随后提出3.5万元的调解方案。经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详细释明与核算,公司方认识到其方案确与法定标准存在差距,态度随之转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3.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则要按4.5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公司当庭确认履行方案。至此,这起劳动争议以调解方式圆满办结。

终审:谭琳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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