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2023-07-24 09:35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邓淇月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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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幼犬出生3个月后的30日内,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疫苗注明的免疫有效期定期加强免疫。犬只免疫接种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包括疫苗品种、接种日期、免疫有效期、接种人员等免疫接种信息,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将免疫接种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并于犬只免疫有效期满15日前,提示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及时为犬只加强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和经营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和经营犬只的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伤人犬只由公安机关收容。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或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对收容的犬只,自接受之日起15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弃养犬只;收容的犬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养犬人领养。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5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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