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7-22 16:33 来源:常德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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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5-09001

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4〕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包含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汇总建立市级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工作,审核预(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预(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七)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指导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办法;

(二)定期统计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情况,建立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

(四)批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和监督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对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按要求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二)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按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预算批复安排支出;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的利润。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上交比例为30%。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按企业分类分档确定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核定后进行申报。

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归母净利润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全额股息红利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二)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其它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新形势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财务会计资料、经济指标等;

(四)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步进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于每年规定时间布置编制下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组织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上年度经营和收益情况,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建议;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等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依据和绩效目标等资料;

(三)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要求对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结合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预算批复后,应当在15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批复预算,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按程序及时办理预算调整。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收缴,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足额上交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应当及时主动交回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统一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对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决算批复后,应当在15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批复决算,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健全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情况,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三十二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