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46002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常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10日
常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促进烟草零售点智能排队轮候系统的规范应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
第三条 排队轮候制度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格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单元格容量上限时,该市场单元格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申请排队轮候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办理名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四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组织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内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县(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组织各辖区内排队轮候制度实施, 有新办烟草零售许可证意愿的经营者申请排队轮候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辖区内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查询渠道。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排队轮候规则
第七条 当某一市场单元格容量达到饱和后,有新办烟草零售许可证意愿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排队轮候申请。
第八条 当市场单元格中现有零售户、排队轮候人和已受理的新办申请人的数量之和等于或大于饱和容量时,未排队轮候登记的办证申请按照饱和区域管理。
第九条 符合《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受单元格容量限制办证情形的,不参与排队轮候。
第十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排队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如出现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情形,该轮候资格作废,需重新进行排队轮候。
申请人需更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信息或更换经营者为其他家庭经营成员的,应当在轮候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留存痕迹化证明材料,并及时在系统后台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地址进行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排队轮候次序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改变经营地址、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变更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者、转让轮候资格的,轮候资格作废,需重新进行排队轮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排队轮候,取消轮候资格。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的,应签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告知书》(附件1),通过常德紫菱云公众号轮候申请链接提交线上排队轮候申请。系统审核信息通过后,将按各市场单元格单独列队,系统按轮候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顺序,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排队轮候到号的,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确认的联系方式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排队轮候到号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发证机关提交新办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排队轮候到号的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县(市)烟草专卖局排队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排队轮候管理工作督查机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