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4-21 10:49 来源: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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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5-100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常德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常德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见习工作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号)、《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社〔2024〕3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为提升就业能力、及早实现就业,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一般为3—12个月实践锻炼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业务指导及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数据的统计。属地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补贴审核和发放、监督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贴的资金保障,配合人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有示范性的优质岗位。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社部门发文认定的,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六条 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

4.配备本单位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全程带教,每名带教老师同时带教就业见习人员不超过5人;

5.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意向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社保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该企业为分公司,则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社保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见习岗位统计表(附件2);

4.带教老师简历;

5.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就业见习对象、期限、待遇、带教计划、日常工作管理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属地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的,不要求申请单位再另行提供),并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审核合格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备案并统一发文、授牌,认定为“常德市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条 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资料: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按季度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和就业见习计划。

第十二条 有意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县市区(管理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湘就业平台服务大厅就业见习模块在线报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与就业见习报名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对就业见习人员是否符合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常德市就业见习推荐表》(附件3)、《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明确就业见习时间、岗位、基本生活费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就业见习人员报名材料报属地人社部门。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就业见习人员同意后,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可调整变动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岗位,并报属地人社部门。就业见习人员提前终止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提前终止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附件5)。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有:

1.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和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2.为就业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与就业见习人员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额外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3.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见习双选活动、培训等其他工作,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4.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人员可以向属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未按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的;

2.未按照《就业见习协议》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或就业见习条件的;

3.安排就业见习人员从事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就业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4.其他侵害就业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补贴发放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经人社部门认定,且按规定开展就业见习的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2.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3.就业见习补贴情况明细表(附件6);

4.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就业见习推荐资料(仅需第一次申报该就业见习人员补贴时提供,含就业见习推荐表、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经就业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每月基本生活费支付明细表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报送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就业见习基地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定期向人社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经审核通过后,按核定标准定期发放补贴。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时间计算核发补贴(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月份不予补贴,当月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月份按1个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将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名单、补贴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属地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人社部门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且经人社部门审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第三十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就业见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基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7)。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挂牌期间连续3年绩效评价合格可以继续挂牌;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对就业见习补贴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自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和其他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基地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上级有出台最新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略

    2.就业见习岗位统计表(略

    3.常德市就业见习推荐表(略

    4.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略

    5.提前终止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略

    6.常德市就业见习补贴情况明细表(略

    7.常德市就业见习基地绩效评价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