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4-18 10:46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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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5-4300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个人住房贷款在未结清期间对该贷款在押住房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发放新贷款、变更产权人信息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的适用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以下简称公转公“带押过户”),指卖方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押住房,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进行产权交易时,买方购房申请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借新贷、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后结清旧贷款等手续;

(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未结清原商贷的情况下,以原商贷在押住房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顺位抵);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期间,因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原因需变更在押住房产权人。

第四条  公转公“带押过户”贷款受理条件:

(一)买、卖双方需签订二手房不动产买卖协议。

(二)卖方公积金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和未结清代偿资金情况。

(三)买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报告符合申请贷款要求,买方家庭月收入能力满足拟申请贷款额度月还款要求。

(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该交易房屋唯一抵押权人。

(五)同一缴存家庭同一住房仅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六)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转公“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1.买、卖双方持“二手房不动产买卖协议”、申请贷款当日不动产中心盖章并备注“该房屋已抵押、无查封、无二抵”的交易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数据共享后可不提供)、身份证、结婚证、I类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大数据能查询的除外)共同向卖方原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带押过户”。

2.买方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计算依据,参照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不动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交易价和卖方申请贷款时房屋总价值两者中较低者,如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进行现场核实。

(二)贷款初审和预签贷款合同。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与买方及共同借款人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和《借据》,预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异地贷款暂不能办理)。

2.买方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带押过户”银行专户为收款账户。

(三)贷款审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审批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办理“带押过户”手续,买方贷款额度小于卖方贷款余额的,卖方应当将还贷所需差额部分存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带押过户”银行专户。

(四)“带押过户”及抵押登记办理。

1.卖方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预存贷款差额资金凭条后,买、卖双方会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部门携带相关资料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2.办理“带押过户”手续所需相关资料包含以下几项:

(1)提前还款及“带押过户”申请书、知晓承担抵押担保申明、“带押过户”同意书、“带押过户”知晓函、贷款合同、不动产授权委托书以及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资料需咨询不动产中心)。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加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五)贷款发放及支付。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接收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存档后向买方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转入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带押过户”银行专户。

(六)资金结算。

1.买方贷款金额小于等于卖方贷款余额时,买方贷款金额全额偿还卖方贷款余额:

(1)对买方贷款资金、卖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卖方提前存入的差额资金,进行提前结清卖方公积金贷款;

(2)银行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结算函将还贷后剩余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号;

2.买方贷款金额大于卖方贷款余额时:

(1)用买方贷款资金进行提前结清卖方公积金贷款;

(2)银行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结算函将还贷后剩余资金转入买方借款人个人银行账号。

(七)出具结清证明。资金结算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卖方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将结清证明存档。

第六条  商转公顺位抵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七条  因婚姻关系变更申请抵押物产权人信息变更

(一)申请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

(二)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协助申请人依法变更产权人。

第八条  因借款人死亡原因申请主借款人、抵押物产权人信息变更。

(一)继承人不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资格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可采取一次性结清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变更产权人信息。

(二)继承人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资格的相关规定,同意承担该套房屋贷款未结清部分的还款义务,并提供死亡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按以下具体情形办理:

1.因主借款人死亡而申请变更产权的,其继承人以该套房屋及原贷款剩余额度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签订新的《委托贷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因共同借款人死亡而申请变更产权的,其继承人为原借款人之一的,继续履行原贷款合同,继承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产权人变更协议》,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因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原因变更为抵押物产权人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变更为该抵押物的抵押人。

第十条  因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原因变更抵押物产权人信息流程。

(一)因婚姻关系变更、共同借款人死亡等原因变更抵押物产权人:

1.变更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签署“‘带押过户’申请书”、“知晓承担抵押担保声明”、“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产权人变更协议”等资料;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出具“带押过户”同意书、“带押过户”知晓函等资料;

3.变更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提供以上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存档。

(二)因主借款人死亡原因变更抵押物产权人参照“公转公‘带押过户’”流程。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一、公转公“带押过户”面谈资料

1.提前还款及“带押过户”申请书(卖方)(略)

2.知晓承担抵押担保声明(买方)(略)

3.“带押过户”同意书(略)

4.“带押过户”知晓函(受让方贷款管理部)(略)

二、抵押物产权人变更面谈资料

5.“带押过户”申请书(略)

6.知晓承担抵押担保声明(略)

7.“带押过户”同意书(略)

8.“带押过户”知晓函(略)

9.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产权人变更协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