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1300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存量房交易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并申请不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资金可不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并共同签署《存量房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确认书》。
下列存量房转让涉及的交易资金,可不纳入监管范围: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交易的;
2.按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发生交易的;
3.交易双方均为法人的;
4.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5.交易双方为存量房共有权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不纳入监管范围的其他情形。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以下简称“房价款”),含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居间等服务成交的,佣金等经纪服务费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委托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承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事务性工作。
税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应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选定,结合金融机构支持常德经济发展、业务服务能力、运行保障水平、接入网络技术条件、风险防控能力、化债工作及对房地产金融贡献度等情况依法确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五、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监管费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期限,自交易资金首次存入监管账户起,至存量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完成或交易当事人签订并上传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止,但涉及贷款的,监管期限延长至存量房抵押登记完成止。
七、交易资金(含房价款、经纪服务费,下同)的存入、解控,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签订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应在网签备案系统网签备案后线下签章签订,包含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金额和付款方式,存入和解控交易资金的节点及其金额,交易当事人收付交易资金账户信息等内容。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居间等服务完成交易的,监管协议还包括交易当事人应支付的佣金等经纪服务费及其解控节点和金额、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收款账户信息等内容,并在网签备案系统上传相应的经纪服务合同。
(二)存入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将交易资金按约定存入监管账户,监管的交易资金应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费金额相符。监管银行应在监管账户下为交易当事人设立子账户,子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房价款、经纪服务费按宗单独核算,在监管账户存留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解控交易资金
前条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将存量房交易状态信息共享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据此解控后,按宗划转对应子账户的房价款、经纪服务费及利息。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监管银行履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并建立淘汰机制。
九、监管银行严格按照"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原则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严禁挪用、混用、截留监管资金,违反规定收存、解控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监管银行先行全额赔付,暂停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移交监管银行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住建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行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