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02003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常德市市本级重大争资争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常德市市本级重大争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市本级重大争资争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常德市市本级重大争资争项项目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常德市市本级重大争资争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用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资、解决争资争项项目部分前期费用开支的专项资金(包含前期费用补助经费和激励经费)。前期经费按年度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其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发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上级资金、扩大更有效益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投资项目为争取上级资金,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不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或资产购买等非服务性内容。
第四条 市直部门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并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利用既有成果资料等,科学把握前期工作的边界与深度,不得超范围、超深度开展前期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前期费用补助经费主要安排用于市直部门为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上级部门重点专项资金等上级资金所产生的部分前期费用开支,原则上仅支持市本级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争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用补助经费的项目必须纳入市本级前期储备项目库,未纳入市本级前期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七条 前期费用补助经费实行审核控制安排,具体以上级要求的前期深度为准,根据市直部门提供的相关合同、票据进行核定,单个项目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在申报争取阶段预安排拨付不超过40%资金,后续视项目争取情况分类安排拨付:成功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前期费用可通过上级投资安排部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的,本专项不再安排,无法通过上级投资安排的部分,按合同、票据审核安排;未成功争取的项目,按成本原则审核安排。
第八条 激励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承担争资争项任务的市直部门公用经费,一般以奖补方式进行分配下达,奖励对象以竞争性项目或资金为主。奖补额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一事一议”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投资项目在国、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已有前期费用解决渠道,前期费用已全部纳入国、省财政预算安排,或者在项目后续建设阶段可以平衡前期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投资项目从各渠道申请筹措的前期经费补助不得超过前期费用支出总额。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比例、阶段性安排计划等,发布申报通知,市直部门提出前期费用补助经费申请,并提供详细的项目基本情况和阶段成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汇总。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组织相关部门就项目实施必要性、上级政策契合度、地方财政配套能力等进行审核评估,形成项目储备建议清单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市本级前期储备项目库,作为前期费用补助经费支持的主要对象。市本级前期储备项目库根据争资争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前期费用补助经费原则上每半年安排拨付一次,市直部门从市本级前期储备项目库择选项目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根据实施进度、效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公示后下达经费。
第十三条 激励经费每年度安排一次,对应年初设定的争资争项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补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市直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熟悉上级政策、业内知名度高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申报工作,提升争资争项成功率。探索建立前期费用绩效机制,调动第三方机构积极性。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确定安排前期费用补助经费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前期费用补助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等过程进行监督,对前期费用补助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支持项目申请中央资金情况及开工情况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上级政策如有更新,按新要求进行修订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