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2-10005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意见》(湘办〔2021〕28)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举报案件构成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 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举报事项根据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金额予以奖励,查实金额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按规定审批。
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办理举报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举报人发出《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附件2),通知被奖励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和《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案件举报人保密,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常劳社发〔2007〕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奖励标准,按上级文件和新标准执行。
附件:1.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2.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