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6-06 15:44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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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3013

各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常德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市场,完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22〕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示管理,是指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在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政务网上集中进行公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1.各类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等;

2.建筑用外窗、外门(入户门)、普通中空玻璃、充惰性气体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等;

4.绿色建筑技术相关产品:透水路面砖(板)、导光管采光系统等;

5.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材料(产品);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材料(产品)。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根据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示管理的材料(产品)类型。

第四条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实施公示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2.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进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建筑节能新材料、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

3.生产企业应证照齐全,具备与材料(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由其生产企业向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提出申请。

1.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常德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申请书》(附件2);

(2)有效期内材料(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

2.申请资料齐全的,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核实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3.经核实符合要求的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由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每季度在局政务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公示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程序重新申请公示。

第八条 在公示有效期内公示的相应材料(产品)及企业基本情况等有较大变动或调整的,须及时申请变更、调整。

第九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编号、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产品)基本信息、执行标准及有效期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确定应用材料(产品)时应查验公示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产品)进行检查、复验和验收。材料(产品)信息情况将作为《常德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附件3)填报和核查内容。

第十二条 已列入公示名单的材料(产品),在公示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示单位予以撤销,一年内不予受理公示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相应材料(产品)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

2.申请公示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3.因相应材料(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4.生产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申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常德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申报基本条件(略)

2.常德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公示申请书(略)

3.常德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