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2-180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省及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取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和《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湘体字〔201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奥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市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奥运会比赛的常德籍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输送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万元,银牌奖励20万元,铜牌奖励10万元,第四至八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教练员奖励。教练员每枚金牌奖励20万元,银牌奖励10万元,铜牌奖励5万元,第四至八名各奖励1万元。教练员奖励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包括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分配比例按输送教练员80%和启蒙教练员20%执行。
(三)输送单位奖励。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相关输送单位,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四)每两年或两年以下举行一次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奥运会标准的30%执行,每超过两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奥运会标准的50%执行。
第二章 亚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市培养输送到国家队参加亚运会比赛的常德籍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输送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亚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金牌奖励10万元,银牌奖励5万元,铜牌奖励3万元,第四至八名各奖励1万元。
(二)教练员奖励。教练员每枚金牌奖励10万元,银牌奖励5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第四至八名各奖励1万元。教练员奖励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包括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分配比例按输送教练员80%和启蒙教练员20%执行。
(三)输送单位奖励。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相关输送单位,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四)每两年或两年以下举行一次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亚运会标准的30%执行。每超过两年举行一次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亚运会标准的50%执行。
第三章 全运会奖励
一、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
(一)奖励对象
我市培养输送到国家队、省队参加全运会比赛的常德籍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输送单位。
(二)奖励标准
1.运动员奖励。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比赛获奖运动员,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第四至八名各奖励1万元。
2.教练员奖励。教练员每枚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第四至八名各奖励1万元。教练员奖励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包括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分配比例按输送教练员80%和启蒙教练员20%执行。
3.输送单位奖励。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相关输送单位,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4.全运会青年组奖励。代表湖南省参加全运会青年组比赛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按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湖南省参加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的常德籍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输送单位。
(二)奖励标准
1.前3名奖励标准。群体类比赛获奖成绩奖励标准按全运会竞技类相应成绩奖励标准的30%确定。其中:单人参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3人同时参加同一比赛项目的,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4-6人同时参加同一比赛项目的,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3倍给予奖励;7人及以上同时参加同一比赛项目的,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4倍给予奖励。
2.其他名次奖励。群体类比赛获得第四至八名的,奖金总额按获奖运动员人数,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三)奖金分配
群体项目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应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相关单位。奖金分配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其中,运动员奖励总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且教练员、领队及其他有关人员个人奖金不得高于运动员个人奖金。
(四)群众体育项目奖励随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市培养输送到省队代表湖南省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的常德籍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输送单位。
二、奖励标准
在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上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输送单位,按全运会竞技类项目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第五章 省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比赛的常德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青少年组奖励。
1.运动员奖励。省运会青少年组比赛获奖运动员,金牌奖励1万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2500元,其他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100元。其中:单人比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6人比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7人及以上比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3倍给予奖励。
2.教练员奖励。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奖励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包括带训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分配比例按带训教练员80%、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20%执行。
3.输送奖励。每枚输送金牌分别奖励运动员1万元、教练员1万元。其中,教练员奖金分配比例按输送教练员80%和启蒙教练员20%执行。对代表团取得金牌成绩作出贡献的相关输送学校或俱乐部,按所输送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全部成绩的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成年组奖励。
1.奖励标准。省运会成年组比赛获奖金牌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5000元,其他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200元。其中:单人比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6人比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7人及以上比赛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3倍给予奖励。
2.奖金分配。成年组比赛项目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应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单位。奖金分配由各组织、承办的运动协会或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其中,运动员奖励总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且教练员和相关单位奖金不得高于运动员个人奖金。分配方案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省运会成年组项目奖励随省体育局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奖励。
1.超额完成任务奖励。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省运会金牌竞赛任务的单位,每超额一枚金牌奖励1万元。
2.工作人员奖励。省运会备战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代表团各项目代表队领队、队医、后勤保障等全体工作人员,按代表团所获成绩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四)参加湖南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奖金标准参照湖南省运动会标准的20%执行。
第六章 行政奖励
运动员在湖南省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直接带训教练员和其他备战参赛湖南省运动会的有关人员,在运动会结束后,按有关工作程序组织表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教练员: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4枚以上(含4枚)金牌的,给予记功以上奖励;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2枚以上(含2枚)4枚以下金牌的,给予嘉奖。
二、代表团其他工作人员:对备战参赛湖南省运动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按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25%比例,给予记功、嘉奖。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
二、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有违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奖励,已经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四、奖励给单位的奖金只能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分发给个人。
五、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解决。财政、体育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虚报、套取、占用和挪用奖励资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所称常德籍运动员是指已代表常德市在湖南省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常德市从事专业训练的专职教练员或由市体育主管工作部门明确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兼职教练员;带训教练员是指由市体育主管部门明确承担省运会参赛任务的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湖南省专业队或常德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教练员;启蒙教练员是指在输送教练员之前对该运动员进行培养训练工作的教练员或体育教师。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