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4-01 10:36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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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4003

各县市区(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现将《常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日


常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资质条件、培训(教学)质量、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证明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通过量化考评的方式开展。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合格的驾驶员。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县市区(管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和初评工作,并参与全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抽查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80分至8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分至7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70分的;

4.考核期内驾培机构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违章行为的;

5.因驾培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使用或者在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人为修改学时数据等偷刷学时行为的;

7.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8.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9.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因服务质量差造成大量学员投诉,市长热线等服务热线投诉率超过30%的。

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是指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教练员或学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或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经媒体等渠道曝光后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每年3月至6月进行。

第九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量化考评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详见附件《常德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  驾培机构于每年4月15日前对照《常德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如实进行自查自评,并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城区驾培机构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对辖区驾培机构进行初审和考核,5月15日前出具初评意见后,汇总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汇总各单位的初评意见后,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和书面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管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考评标准,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社会调查等方式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核查结果应当场确认。市交通运输局适时组织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培机构进行复查,并按照复查评分情况重新核定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驾培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并积极配合考核人员实施考核工作;拒绝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将评为B级。

第十三条  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统一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结果,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十四条  被考核的驾培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申诉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为举报人(申诉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申诉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或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七条  对新办驾培机构,在经营期满一个年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驾培机构”。

第十八条  质量信誉等级是评定驾培机构经营水平和发展能力的依据。

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驾培机构优先纳入年度省市评优评先活动,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牌。

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驾培机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明确整改的内容、期限和目标。逾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抄告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