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0-11 10:10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CDCR-2021-24002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及其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人员以及通过平台(含网站、手机APP、微信)、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等互联网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办理和指导全市网络餐饮服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配送机构的备案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第四条  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平台代理商、合作商(含第三方配送机构)应当在网络餐饮服务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商、合作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并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本办法所称实体经营门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活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门店。

第六条  平台应当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送餐管理培训、订餐记录、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按规定在餐饮服务活动主页面公示。

第七条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义务,并建立登记档案:

(一)严格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实体经营店面照片;

(二)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需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现场核查;

(五)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并记录,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记录。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食品经营许可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保证审查登记的准确性。

第八条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平台或其分支机构,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九条  平台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  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一)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在平台上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三)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四)公示的信息和图片应当清晰、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五)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一条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配送机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送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网络送餐活动;

(二)送餐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保证一次性餐饮具、包装材料质量安全;

(三)送餐使用的食品容器,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证容器卫生、密闭、完好,保证食品不变质,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四)配送高危易腐、生冷即食食品应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

第十二条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配送机构应当加强配送过程的全程管理,明晰食品安全责任,全面推行“食安封签”,对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封签,并推行无接触配送。

第十三条  鼓励送餐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送餐人员、消费者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投诉举报管理规定为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鼓励采用视频方式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平台。

平台要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逐步实现网络餐饮服务厨房透明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构建与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新闻媒体等多方协作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进行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配送机构在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辖区入网餐饮单位总数的5%。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大抽检信息公布力度,依法依规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备案情况;

(二)食品安全制度建立、执行、公开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培训情况;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审查登记、公示、更新情况;

(五)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情况;

(六)网络订餐订单信息记录及送餐管理情况;

(七)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情况及记录;

(八)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记录;

(九)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三)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及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平台公示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情况;

(六)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

(七)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情况;

(八)设施设备维护及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九)餐饮食品配送及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