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21年3月30日组织听证,并经常德市司法局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6日
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报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在外网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
第六条 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下列区域控制零售点数量:
(一)综合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如湘西北商贸城、常德市火车站大市场等)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50个门店可设1个零售点,但总量不超过10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不足5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区域范围内总量达到10个零售点的,采取“退一进一”,不再新增零售点,避免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二)城镇路段、主要交通干道两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城区和县(市、区)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等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四)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0米。
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的,且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受第(二)(三)(四)项规定限制。
(五)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不足10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住宅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
(六)居民相对集中的非城镇化自然村,每100户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面积过大、居民居住过于分散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的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的,每个区域总数不超过1个零售点。
(八)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如主营鞋帽服饰、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护理、小型餐饮、网吧(商品零售区域以便利店形式经营的除外)、中介、按摩健身、医疗器械、种子饲料、文化体育、建材装潢、金融证券、电脑手机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俬电器、鲜花渔具、广告文印、物流快递、棋牌娱乐、寄卖行(当铺)等。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楼梯间(过道)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小区内部车库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同一地点又申办相同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距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的;
(六)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九)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经营地址位于已取缔的非法烟草制品交易市场,不再新增零售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申请人,在符合本规定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
本条前款所指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退伍军人、大学生创业和孤寡老人等。但适用前款规定的申请人,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情况,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合理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即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出发,按照正常的行走线路(即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并绕过其他建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的行走路径),到达相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进出通道口的最短路径。
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的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加盟店除外);
(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休闲、商场等服务行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三)本办法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2018年2月1日施行的《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常烟法【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