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9 11:26 来源:市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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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1-01016

常政办发〔202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统筹管理内容

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全省统一政策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按《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湘人社规〔2021〕4号)实施。

(三)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分账核算、经办管理分级负责。

1.账户设置。市财政部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置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支出户(以下分别称市级财政专户、市级支出户)。市级财政专户按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分别设置子账户。本通知正式施行后,全面取消各区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收入户,只保留支出户。

2.市级统收。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就地缴入国库,资金(含利息)通过市级国库按月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利息按季度划缴,不跨年。下同);支出户利息及财政补贴收入直接转入市级财政专户。上缴资金区县市记“上解上级支出”,市本级记“下级上解收入”。

3.市级统支。市级财政专户按期拨付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每月上旬,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上个月基金支出等情况,拟定当月基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资金由市级财政专户分别拨付至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下拨区县市资金市本级记“补助下级支出”,区县市记“上级补助收入”。

工伤预防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省规定比例提出使用申请,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中按规定列支。各项费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提取另存,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结余基金处理。各区县市2021年12月31日累计结余基金,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中作为支付备用金外,其余通过各区县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归集后,全额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1.工伤认定管理。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其中,市本级负责的涉及人员死亡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的涉及人员死亡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当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对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结论同时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区县市人社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接收、鉴定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五)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该职工受伤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可暂按上年度计发标准核发相关待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相关待遇再据实结算。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则,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费率核定、工伤认定调查、工伤待遇支付、工伤预防、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和老工伤人员纳入等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会同区县市考核确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制定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制度以及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2.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联网经办、联网结算和实时监测。

二、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统一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整。

预算年度终了,市财政、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表式、时间要求编报基金决算草案,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并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工伤保险工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1〕4号)规定,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上解额度以全市工伤保险费收入总额的5%核定,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年统一上解。存在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规定情形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社部门是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要牵头抓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决算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费征收职能,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应急等部门应对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加强信息共享。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区县市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市人社局要牵头建立健全目标考核管理制度,每年初向区县市下达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实行量化考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