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6-10 10:00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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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9—01005

 

常政办发〔2019〕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保障,规范适度。明确供养服务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定位,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适度的基本生活服务、护理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收尽收、应养尽养。

     坚持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其主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

  坚持改革发展,社会参与。依法依规推进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以供养服务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医养结合为方式的全覆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医院治疗”“失能护理”“休闲养老”“居家养老”四位一体的新型养老模式。到2020年,各区县市基本建成1—2所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好1所规模适中、满足实际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二、规范供养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

  (三)科学规划布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建设本区域内能够满足辐射周边3—5个乡镇(街道)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国家有关养老机构的规定,对原有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优化、提质,建设并管理好供养服务机构。

  (四)规范建设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位不少于50张,且照料护理区床位不少于25张。其中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0张床位,且照料护理区床位不少于100张。

  (五)合理设置区域。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入住对象的服务需求分区设置居住区域。生活完全自理人员的居住区域为颐养区,提供现代化休闲养老服务;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居住区域为照料护理区,提供规范化护理和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在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辐射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照料护理区。

三、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六)依法许可登记。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办理相关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合法合规、保质保量。既有的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住建、消防等单位,根据建筑物的建设时间、面积大小以及使用性质的不同,针对供养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现场检查评价;对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标准和基本满足消防要求,因消防设计、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问题不能通过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处置措施;对存在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和经营许可,确保全市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和经营许可率始终达到100%。

 (七)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履职和业绩情况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调整或者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完善医疗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主动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利用乡镇卫生院医疗资源,在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医务点,或者在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设置医务室,并按规定将医务室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夯实供养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入住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医养签约率达到100%,健康管理率达到100%。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机构责任险制度建设,做好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和特困人员抵御意外及大病风险的能力。

(九)健全管理制度。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依岗定人、依岗定责。建立完整的供养对象档案,实行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供养服务机构要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

 (十)明确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和指导供养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季节性安全事故和自然性灾害的防控措施,杜绝各类灾害事故发生。供养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加强食堂等食品安全管理。

  四、明确供养服务对象和标准

  (十一)界定服务对象。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认定的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具备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低偿养老和护理服务,但不得降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供养服务机构要与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明确供养标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确定;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人均上浮20%。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当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当年执行的救助供养标准。  五、加强经费保障

  (十三)保障财政投入。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当地财政预算中给予统筹安排。管理资金必须确保维持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工作人员工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办公经费,安全生产费用,水电燃料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运营补贴费用等,并随着物价上涨同步调整提高。

  (十四)规范经费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当年的指导标准,由县级财政预算并结合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保障。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资金,除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外,还可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无关的设施设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护理人员除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外,还应包含照料护理费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五)给予运营补贴。供养服务机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运营标准的,从2019年1月1日起,对累计入住满一年的每张床位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特困人员,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给予供养服务机构每月200元、600元、1000元补贴;每接收一名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给予供养服务机构每月100元、2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县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捐赠款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鼓励社会捐赠。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赠,帮助改善服务对象生活条件。供养服务机构对受赠资金、物品要安排专人分类保管、登记造册,为捐赠单位、团体、个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定期填报捐赠物品清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十七)发展院办经济。供养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入,补充服务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补充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的不足。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非法侵占。

  六、探索推进社会化改革

   (十八)探索改革试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同时,选择2—3所供养服务机构重点探索社会化改革路径,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提供社会养老服务,扩大社会养老资源。

   (十九)推进公建民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实行服务外包,盘活闲置床位,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十)实行民办公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多个供养服务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有闲置床位的,要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将闲置的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床位,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优先用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嵌入式养老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或者转型为村级养老服务站。

  (二十一)延伸养老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主动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在规划建设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时,同步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行联合运营,延伸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七、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统筹各相关部门关系,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强化工作职责。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指导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和建设维修资金;每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支出预算方案,列入财政预算。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支持、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发改部门负责将推动供养服务机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供养服务机构用地布局,将其纳入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保障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土地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供养服务机构出入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统筹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供养服务机构编制内人员招聘、护理人员培训。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按规定将医务室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乡镇卫生院在供养服务机构设置医务室(医务点),提供及时快捷医疗服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供养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水利、电力、住建、文旅广体部门负责对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电视收视等费用按规定进行减免或者优惠,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支持。

  (二十四)开展星级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定,组织开展星级供养服务机构评定,星级评定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政策挂钩。供养服务机构要对照等级评定内容事项,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和载体,创建富有地域特色的品牌,争创星级供养服务机构。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