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9-01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范公开出让和统一经营行为,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8〕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也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采砂管理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五条对河道砂石资源实行公开出让开采权或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林业等部门编制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或政府统一经营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或政府统一经营实施方案应包括可采河段基本情况、可采量、可采范围、禁采期、开采方式、开采年限、采(运)砂船舶配载、采砂船数量及功率限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监管体系建设、监控平台建设及落实签单发航制度等内容。
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公开出让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采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挂牌有关事宜。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办理拍卖有关事宜。
第七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设备和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有效;
(四)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加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受让活动的申请人应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未获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5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保证金计入出让收益。
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受让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二)单位资格证明(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采砂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安全消防设施证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防污染措施及应急预案,船舶国籍证书,采砂功率证明,采砂设备清单等;
(四)如申请人拟采用非本人所有的采砂船舶,应提供与该采砂船主签订的共同开采协议、采砂船主身份证件及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公开出让申请资料,并征求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受让人应按规定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涉及航道的还应与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航道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成交并签订成交合同后,受让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须审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受让人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受让人资格,出让方按程序重新确定受让人。
第十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由出让人收回开采权,并按未开采量占比退还出让收益及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统一经营方或受让方违约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活动不得越界侵占、损毁耕地。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已打捞出水的,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应当及时上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边界河道实行河道采砂许可时,应征求相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边界河道采砂纠纷时,应当协商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行政许可公告应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实施许可后,应公布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按成交价款全额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公开出让收益。河道采砂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砂石经营收益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按以下比例在省、市、区县市之间分成:
(一)省管河道:按省、市、区县市1︰2︰7的比例分成;
(二)市管河道:按市、区县市3︰7的比例分成;
(三)区县市管河道: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全部留区县市。
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益按以下比例在省、市、区县市之间分成:
(一)省管河道:按省、市、区县市0.6︰1.2︰8.2的比例分成;
(二)市管河道:按市、区县市1.8︰8.2的比例分成;
(三)区县市管河道: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区县市。
第二十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方面的支出;
(二)河道采砂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非法采砂破坏资源价值评估、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三)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宣传培训以及河道砂石资源的征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领导机制,明确专门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备专门执法队伍和设备,负责采(运)砂船舶停靠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本辖区河道规划可采区范围内砂石开采的防洪影响、通航影响、水产种质资源影响、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环境影响、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等专题论证,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划分开采水域,实施采砂许可。负责建立砂石开采监控平台,落实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对开采水域的采挖活动进行监管,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定船数开采等现场监督及落实生态环保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采砂、夜间采挖、可采区超量、超时限、超范围等违法采砂行为。其中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及政府统一经营实施方案审批;调处市、县边界河段采砂水事纠纷;落实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背后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依据职责权限对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采(运)砂船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停泊水域,强化对停航船舶的监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