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3-2400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办),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常德市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常德市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34372552号)。
第三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常德香米生产,并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德市人民政府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常德香米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管理。未经申请、审核、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章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交《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联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企业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营状况等,核实拟授权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范围,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常德市粮食行业协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八条 授权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签署《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二)领取《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书》;
(三)办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后领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三章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
(二)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三)参加我市组织的行业博览会、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维护常德香米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五)明确专人负责常德香米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四章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严格执行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产品T/CDNX031-2020等团体标准;
(二)授权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上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二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本公司专用标志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负责对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第五章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对侵犯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商标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书》,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常德香米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必要时由商标注册人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常德香米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
(三)不符合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四)使用与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常德香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常德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标注册人应主动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