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22 11:14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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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1300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常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规〔2022〕3号)、《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建建〔2022〕194号)、《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2021〕26号)、《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2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信用、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包括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工人、项目管理人员统称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监督管理范围内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日常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标后稽查工作中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级实名制平台建设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作业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接受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实名制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通过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提交监理报告据实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身份信息、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记录、诚信记录等信息。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信息、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记录、培训教育记录、诚信记录等信息。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信息、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记录、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记录、用工评价、诚信记录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联系电话以及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采集的信息等。

以上诚信记录包括信用评价、投诉举报、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从业人员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一经采集即可在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行个人信息采集时应提交二代身份证、用于发放工资的个人银行卡(借记卡)、手机号码、从业资格信息证书、培训教育记录证书等资料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常德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登记。从业人员应配合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安全培训,已在“慧匠通”APP完成培训的,由平台提取“慧匠通”培训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完成施工现场考勤设备的安装。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从业人员进出场专用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实行人车分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完成进入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上传,从业人员每日进出施工现场,应通过电子考勤设备打卡,进行影像采集,未经考勤打卡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信息是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关键内容,必须上传“平台”。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从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原则上应以电子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信息。

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不实行电子打卡,但应通过项目用户端实行手动考勤。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从业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从业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传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每月25日前整理装订上月从业人员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等。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平台”开发应用单位应建立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章  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专用账户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等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但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计划工期短于3个月或用工人数少于10人的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开设专用账户,不实行电子考勤,但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七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本制度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与建设单位、监管银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实行农民工工资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用账户名称为施工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有关信息由开户银行实时上传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施工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配合施工单位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对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开户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工资支付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系统对接,对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房屋建筑工程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为当期进度工程款2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为当期进度工程款20%。施工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按规定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或者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施工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现场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施工单位所有。施工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相关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施工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四章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单位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于每月月末,由施工单位牵头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及时编制进度产值,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月向施工单位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房屋建筑工程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为当期进度工程款2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为当期进度工程款20%);应发工资高于上述当期进度工程款比例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拨付至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从业人员工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承包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所招用建筑工人完成的工程量、严格依据“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汇总工程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工资表,经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确认、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复核后,通过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施工现场的全部建筑工人。同时,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要一并交总承包企业,并按总承包企业的要求报送本企业所承包工程有关的实名制信息。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建筑工人考勤表、工作量考核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审核后的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人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建筑工人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支持建筑工人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建筑工人重新办理工资卡。建筑工人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建筑工人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实名制打卡宣传横幅,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在施工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每月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在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退场时,施工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用工评价、诚信记录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  发生恶意克扣、拖欠从业人员工资及其他损害建筑工人权益行为的,任何单位及人员均可随时拨打维权电话或采用其他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调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列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巡查、检查、核查结果作为责任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为一般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一)施工单位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月结清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的;

(三)施工单位未设立专用账户的;

(四)施工单位未委托银行代发建筑工人工资的;

(五)施工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七)建设单位未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或存入资金未达规定额度的;

(八)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理职责的;

(十)开户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责任单位(含开户银行)及责任人员为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一)一般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事务,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提醒或整改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相关不良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二)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

(三)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并造成建筑工人欠薪信访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责任单位(含开户银行)及责任人员列入常德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一)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严重不良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造成建筑工人欠薪群体性(五人及以上)信访的。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常德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将其建筑市场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锁定3个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其失信程度,按照相关诚信管理文件规定,在项目资本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所辖项目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监督人员(以下统称“监督人员”)责任,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月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为本省以外企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其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进行辅导,并将日常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应在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按规定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人员实名制认证情况、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等,在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等工作中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和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扬,予以信用评价加分;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予以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