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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对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4号建议的回复

2018-07-02 09:51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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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有关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营改增”后金融业由此前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同时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农户单笔且余额总额10万元以下贷款),免征增值税;对其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关于风险补偿资金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和省财政厅《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25号),省财政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上年度各季末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2016至2017年度,全市共有13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省级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90多万元。对文件所要求的“各市州、县市区也应适当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业务”,我办将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具体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感谢您对我市金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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