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
请求事项:
一、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停弦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院判决对死者徐进华的近亲属履行赔偿责任(金额为698683.00元)。
二、还停弦渡镇人民一个真正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环境。
实事与理由:
一 、2022年上半年,停弦渡镇政府布置各村开展乡村公路“砍青(树)除障”任务,山洲村村委会代镇政府雇人工清理山洲村村级公路两边树枝。在7月12日施工期间(恰逢湖南高温暑热),受雇人徐进华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在“砍青(树)除障”施工中从树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死者近亲属就此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州村委会进行死亡赔偿。依据《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24民初1676号 判决山洲村应赔偿687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23.00元 ,合计应赔偿支付:698683.00元。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 、面对这一判决,山州村委会提出因村集体经济收入极少没有经济能力而推托赔偿责任,和镇政府踢“皮球”。
四 、法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 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办理政府事宜的经济关系:村委会代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经费由镇政府拨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山洲村委会代停弦渡镇政府雇人执行“砍青除障任务”,出了人命关天的死亡事故,本应该由停弦渡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时至今日,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停弦渡镇政府领导对此死亡事故不管、不问、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还推托责任,这种不做为、欺压百姓的行为实在让老百姓心寒。停弦渡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在?难道只是口号?
简而言之,在停弦渡镇,老百姓官司打嬴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利益却还是得不到保障,这足以说明停弦渡镇的地方官吏的黑暗、不做为、欺压百姓的实事。死者家属迫于无奈,特此向上级政府领导投诉,请求解决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徐明柏、卢业兰、徐博文、彭霞
代理人:徐元珍 电话:15673663515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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