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临澧县县城安福西路朝阳街社区前晚上的广场舞,组织者把音量开到极大,干扰周围正常生活休息。本人前去交涉希望将音量调小,组织者不同意。本人随即打110报警,110接警人员说跳广场舞是正常活动,而且没有到深夜,所以公安部门无权干涉,在本人坚持下又答应派警察去做工作。有3天各一次,前两次报警后本人即离开不知是否出警,最后一次本人在现场停留至少30分钟以上,未见出警。本人还打了12345县长热线,工作人员也说跳广场舞正常,我说音量快超过120分贝了震耳欲聋,工作人员说:“你怎么知道超过120分贝了?” 工作人员说会派人处理,但我在现场停留了至少30分钟,未见来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要求:解决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部门对于矛盾纠纷,应按国家法律进行处理,而不是按个人理解好恶进行处理。对县城内广场舞应进行规范、教育、管理,避免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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