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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抚恤金的年度标准问题
来信人 何** 来信日期 2020-06-25
信件索引号 202000278
信件内容
    关于202006201954228619号信访的回复,仍有疑问:抚恤费为2014年9月30日的月基本退休费标准。
    但据了解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政策:应为逝世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N月本人生前基本退休费。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20-06-29
办理结果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查,何某某,男,1993年3月1日在临澧县畜牧局退休,退休时职务为专技十级,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于2020年2月1日逝世。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5号、《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8号、《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4号、《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4号文件,为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这四次增加的是基本养老金,而非基本离退休费,故不能计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经电话请示省市两级,明确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综上所述,何书喜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我局已按政策执行。

                            临澧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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