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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开通天燃气设备备案问题
来信人 雷** 来信日期 2019-04-12
信件索引号 2019041207687
信件内容
	 领导好,我是御景城业主,今年2月份去三峡燃气公司办理开通燃气,开通师傅过来说我们买的万和热水器和方太燃气灶没有在燃气公司备案,跟临澧商家多次联系一直没有结果。如果燃气公司有要求备案,是不是临澧县所有商家应该提前就备案购买产品,也应该给业主通知,现在电商发达,如果我在网上买的相关设备没有在燃气公司备案是不是就一直不给开通。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9-04-15
办理结果

       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因使用不符合当地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会导致燃烧不充分,出现熄火、回火、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并极易引发爆照事故发生。所以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也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 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我县任何燃气器具销售网点,应当按照《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在申报《目录》时向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产品生产许可证;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4.产品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

5.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提供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6.在产品销售地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并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我省陈列或销售。管道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目录》公布的品牌和规格选择与本地燃气气源相适配,且在当地有相应售后服务机构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维修未列入或者不属于本地区销售的《目录》产品,相关管道燃气企业不得为其开通气源。

四、作为燃气主管部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管道燃气公司也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议用户可以自行到燃气器具销售网点更换已经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如果该网点不予更换,作为燃气主管部门愿意配合用户维护正当权益,燃气无小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请给予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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