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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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失地农民认定标准执行部门为什么与政府出台文件不一致? | ||
来信人 | 张** | 来信日期 | 2018-11-30 |
信件索引号 | 2018113024171 | ||
信件内容 |
领导好,去年我就通过领导信箱这个渠道咨询过失地农民认定这个政策,但人社局的回复是[2014]31号文件是以组为单位,国家工程占地,且人均不足五分地,才符合,但后来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并证实县政府出台的[2014]31号文件原文是以家庭为单位,为什么官方回复与执行与政府出台的文件不一致呢?政府出台的文件是标杆,也是老百姓维权的依据,其实我户实际情况是二号大道安置房占了地,我这样做也不是全为了我自己,也是为像我这一样情况的农户讨个说法,起码得先让我们申报,假如审核通不过再给出合理的解释,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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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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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县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8-12-06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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