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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临澧县御景城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强制业主买卖地下停车场车位
来信人 余** 来信日期 2018-09-05
信件索引号 2018090525422
信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御景城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强制业主买卖地下停车场车位,不购买的业主,不可以将车停进小区,小区里面的车位也不允许停,并且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和地面车位也不做出租,让我们小区业主的车无处可停。这种情况和开发商物业沟通多次未果,然后向县长热线举报,无人问津,市长热线举报一直都未得到回复。!!!
我们就想讨个说法,这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心开发商,为什么县城相关的领导们不出面解决,还包庇,纵容他们,是不是得了黑心开发商的好处,以至于民生载道也视为无物????
还有物业的违规建筑已经导致业主的小孩受伤住院,这种恶劣情况,还是没有上级领导的关注。我们普通老百姓花钱买服务,得到的是不公平待遇,为什么有权有势就可以只手遮天,上级贪污领导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希望能帮到我们无辜的业主,帮我们讨回公道,声张正义。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8-09-11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相关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御景城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强制业主买卖地下停车场的问题

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们立即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我局物业服务管理股向小区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了解,该小区在地下车库未配套完工以前只收取了每月30元的车位服务费,并没有收取停车租金,从9月1日起,地下车库已全部配套建成,物业公司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要求,所有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入。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和《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常规发〔2011〕11号)第五条:“下列公共用房和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一)地上专用停车库、地下停车场;(二)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等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三)超过标准面积建设配置的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之内容可以看出,地下车库的卖与租,业主可以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

       二、关于物业的违规建筑导致业主小孩受伤住院的问题

       2018年7月28日,御景城小区1-3-1402的业主小孩(18岁)骑自行车进入地下停车场时摔伤(破损门牙一颗),当晚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县房管局分管物业工作的负责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协调处理,让业主家属先将小孩送往医院治疗。7月30日,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召开由县住建、规划、房管、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及伤者家属等人参加的协调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拆除了人为设置的档子墙并妥善处理受伤小孩的治疗问题。后来,县房管局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过问伤者的处理情况。经了解,伤者所有的医疗费用开发商已全部支付,但因破损牙齿的后期修补和保养方面的费用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已进入了司法程序。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关注!


                                                   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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