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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双方签字后,交警依然扣留机动车辆,没有明确回复扣留期限!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18-07-30
信件索引号 2018073027722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领导、公安局及交警大队领导:


	  本人7月24日驾驶小型轿车在曙光融城农科路段正常直线行驶;与朝阳东街驶往207国道逆行而来的电动车相撞;被我县交警大队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扣留机动车;本人车辆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责商业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7月26日下达且双方已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是否还有权利继续扣车?查了相关法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盼回复!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8-08-01
办理结果

市民朋友: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收悉,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之规定,我队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是有权扣留事故车辆的,待收集证据的相关工作完毕后,我队会通知,并安排事故当事人办理返还等相关手续。给你造成的不便之处望理解。

感谢您对临澧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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